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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英文名称是:
NANJING AUTOMATION AND INSTRUMENTS ASSOCIATION
简称“NA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自动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有关的科研单位、设计院所、
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菲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提高会员素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技术进步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审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67号1栋7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国内外科界进行学术交流;
(二) 组织自动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厂商的产品展销和技术交流;
(三) 组织科普宣传;
(四) 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组织技术培训;
(六) 在有关厂商和用户、科研团体之间起纽带和桥梁作用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七) 办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与协会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自动化、仪器仪表及计算机应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八) 制定和修改章程;
(九) 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 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每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斯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斯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收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受理事长委托,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武爱斌副理事长担任。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第六章 会费;
第七章 捐赠;
第八章 政府资助;
第九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章 利息;
第十一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呐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八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